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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的审查及结果
摘要:
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在实践中,商标局的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1.形式审查形式审查是指商标局在收到申请文件后,正式受理申请前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的申请手
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在实践中,商标局的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1.形式审查形式审查是指商标局在收到申请文件后,正式受理申请前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的申请手
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在实践中,商标局的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1.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是指商标局在收到申请文件后,正式受理申请前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的申请手续是否齐备以及申请文件的填写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其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商标注册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2)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是否完整;
(3)申请文件的填写是否符合规定;
(4)是否交纳了申请注册费.
商标局通过形式审查决定商标注册是否予以受理.商标局完成形式审查后,一般有三种处理结果:
(1)申请手续齐备并按规定填写文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2.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是指商标局在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后,对商标是否具备注册的实质要件进行审查,其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
(1)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2)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3)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是禁止使用的标志;
(4)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是其他不予注册或者禁止使用的标志;
(5)申请材料是否真实.
商标局依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进行实质审查后一般有两种处理结果:
(1)对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发布.
(2)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是指商标局在收到申请文件后,正式受理申请前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的申请手续是否齐备以及申请文件的填写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其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商标注册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2)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是否完整;
(3)申请文件的填写是否符合规定;
(4)是否交纳了申请注册费.
商标局通过形式审查决定商标注册是否予以受理.商标局完成形式审查后,一般有三种处理结果:
(1)申请手续齐备并按规定填写文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2.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是指商标局在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后,对商标是否具备注册的实质要件进行审查,其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
(1)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2)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3)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是禁止使用的标志;
(4)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是其他不予注册或者禁止使用的标志;
(5)申请材料是否真实.
商标局依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进行实质审查后一般有两种处理结果:
(1)对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发布.
(2)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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