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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制度的概念及意义

发布:2020-03-21
小编/来源:https://www.xfsw.com/
摘要:
所谓商标注册制度,是申请人为获得商标的专用权而向注册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主管机关通过审查决定是否给予注册并授予商标专有权等一系列活动所涉及的实体与程序规则的
  所谓商标注册制度,是申请人为获得商标的专用权而向注册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主管机关通过审查决定是否给予注册并授予商标专有权等一系列活动所涉及的实体与程序规则的总称(广义上商标注册制度应当包含商标注册取得与注册维持等所有相关制度.本文选择研究的商标注册制度为以商标专有权取得为目的而涉及的相关商标注册制度内容,因此主要包括商标注册申请与审查的程序要求与实体标准、注册商标专有权及商标注册的有效性等方面,基本不涉及商标注册维持的相关制度内容).商标注册制度以商标注册申请与审查的程序要求与实体条件为核心内容,同时也涉及授予注册商标的专有权以及注册有效性的确认等相关规则.
  商标注册制度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对商标注册申请人而言,注册制度是获得商标所有权的基本方式,也是行使与保护商标专有权利的重要依据.对商标注册主管机关而言,注册制度是其通过审查决定是否给予商标注册并赋予注册人专有权的权力基础.商标注册制度也有助于行政或司法机关有效解决商标权属纠纷、实现相关利益人的利益平衡保护.
  在商标法律制度演变过程中,先后出现了商标在先使用与商标在先注册作为确定商标权利取得与归属基础的两类途径(从法经济学角度看,以商标权利取得制度作为商标权利保护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将作为商标财产成本的之一的占有商标权利价值之租转化为取得商标权利的成本,因此,采取何种方式取得商标权利具有重要的经济学意义.对于商标权利取得方式的法经济学的具体分析可参见William M.Landes and Richard A. Posner. The Economic Structur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M]. The Belknap Press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3:179 ~ 183.从商标法发展角度看,先后产生了两种商标专有权的取得模式,一种是通过在先使用,另一种是在先注册.在普通法国家中,一般都承认在先使用可以获得商标专有权,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采用在先注册原则作为商标专有权取得的基本方式.在英美国家商标法研究专著中一般都会上述两种模式进行介绍).但是缘何现代各国商标法普遍采用商标注册制度,其原因在于:
  一是商标注册制度能够有效发挥商标的区别功能.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看,商标获得立法保护的根本原因在于其具有显著性而能区别不同商品与服务提供者,从而有效的降低信息搜寻成本.商标的区别功能无论对维护商标权利人的正当利益,还是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公平竞争,均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区别功能是商标实际价值所在.但商标这一价值的实现需要两个条件,一个是商标必须能够表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不同,另一个是以该商标标识的商品或服务在市场上交易.
  因此,商标权利的产生应当以商标的实际使用为实质要求,这也符合发挥商标区分功能的本质要求(普通法中一般允许商标在先使用者获得该商标的注册,其法经济学上的意义在于要求商标必须通过商业使用才可以获得商标专有权,从而将获得商标专有权的寻租成本最小化.).历史上商标权利取得的最初方式就是通过在先使用而获得.这一方式在一些普通法系国家至今仍然得到保留.普通法中主要通过仿冒之诉(Acting for passing - off)对商标权利进行确立与保护(普通法上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主要是通过与商标成文法并行的一种普通法民事诉讼———仿冒之诉来进行的.此种诉讼是基于任何人无权推出或出售自己的产品,以冒充他家厂商的产品以致发生混淆误认的原则而来的.早在18世纪,英国就有一些仿冒商品或服务的案件提到法院,并开始在法律上承认商标作为一种财产权,后来英国虽然建立了商标注册制度,但保留了普通法上的这种仿冒之诉,以使原告能够起诉被告非法使用其未经注册商标.这种仿冒之诉后被其他英美法系国家引入.依照普通法,提起仿冒之诉须满足一定的构成要素,即:商标须与商品或营业相结合使用,且已经有足够的商誉.被告的仿冒有致他人混同使用之虞.被告的仿冒行为对原告的商誉已经或可能造成损害或伤害.未注册商标权人提起仿冒之诉,也须满足三个条件:原告的商标具有一定的信誉.被告的仿冒有致于引起混淆.有损害或伤害的迹象.可以看出,提起仿冒之诉,原告所负的举证责任较重.须指出的是,普通法国家的仿冒之诉其理论基础是诈欺和不诚实交易的防止以及促进完整的商务与公平竞争.吕岩峰,马军立.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之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J].).但是在现代社会,由于商标持有人的使用行为是否存在需要证明,特别是商业贸易活动范围不断扩大,多个相同或相似商标同时使用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基于在先使用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制度严重制约了区别功能发挥的效率,很容易造成权利的频繁冲突,影响了各方利益的有效保护.而商标注册制度通过公权力机关对在先申请的商标进行审查与公示,提高了确权效率,降低了权利冲突的可能性,有效的保障了商标的区分功能,符合商业贸易活动频率与范围不断发展的需要(频率与范围不断发展的需要.因此,自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商标法———1857年法国《注册商标法》确立的商标注册制度开始,以在先注册作为商标权利取得的方式逐渐取代了以在先使用取得商标权利的制度,并被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纳,由于这些国家主要为大陆法系国家,因此在先注册原则成为大陆法系商标注册制度的基本特征.二是商标注册制度有利于实现平衡保护相关利益.
  "商标诚为进步之因素,对社会亦属公益之表率".维护商标的区别作用,既是对商标权人利益的保护,也是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同时也是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必不可少的条件.国家通过商标注册制度不仅能更有效率的对商标权利归属进行确认外,保护商标所有人的私权利益,同时也能对商标私权进行必要限制,平衡保护商标所有人之外的相关利方的利益.由于商标本身可以由任何具有显著区别特征的标志所构成,商标使用人基于商标的私权性,可以任意的选择某种标志.国家从维护公共利益出发,有必要对诸如国家徽记,或带有歧视性、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违反公共道德的标志进行一定的限制,国家对商标的使用作必要的注册核准,避免雷同标志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也是保护广大消费者以及厂商的根本利益的需要.因此商标注册制度体现了平衡保护私权与公共利益的特点.).因此,自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商标法———1857年法国《注册商标法》确立的商标注册制度开始,以在先注册作为商标权利取得的方式逐渐取代了以在先使用取得商标权利的制度,并被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纳,由于这些国家主要为大陆法系国家,因此在先注册原则成为大陆法系商标注册制度的基本特征.
  二是商标注册制度有利于实现平衡保护相关利益."商标诚为进步之因素,对社会亦属公益之表率"( 曾陈明汝.商标法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1.).维护商标的区别作用,既是对商标权人利益的保护,也是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同时也是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必不可少的条件.国家通过商标注册制度不仅能更有效率的对商标权利归属进行确认外,保护商标所有人的私权利益,同时也能对商标私权进行必要限制,平衡保护商标所有人之外的相关利方的利益.由于商标本身可以由任何具有显著区别特征的标志所构成,商标使用人基于商标的私权性,可以任意的选择某种标志.国家从维护公共利益出发,有必要对诸如国家徽记,或带有歧视性、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违反公共道德的标志进行一定的限制,国家对商标的使用作必要的注册核准,避免雷同标志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也是保护广大消费者以及厂商的根本利益的需要.因此商标注册制度体现了平衡保护私权与公共利益的特点(陶鑫良,张乃根.上海知识产权干部读本[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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