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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保护产生的不同模式
摘要:
(一)从严格的使用原则到改良的使用原则模式美国是奉行使用原则的典型代表,采用此原则的还包括加拿大、菲律宾等国.美国在立国之初继承了英国法中进行商标保护的"假冒诉讼"并在此
(一)从严格的使用原则到改良的使用原则模式美国是奉行使用原则的典型代表,采用此原则的还包括加拿大、菲律宾等国.美国在立国之初继承了英国法中进行商标保护的"假冒诉讼"并在此
(一)从严格的使用原则到改良的使用原则模式
美国是奉行使用原则的典型代表,采用此原则的还包括加拿大、菲律宾等国.美国在立国之初继承了英国法中进行商标保护的"假冒诉讼"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保护商标的反不正当竞争普通法."根据普通法,任何商家或个人只要在商业活动中采纳并且使用了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就可以获得排他性的商标权".美国商标普通法的核心就是,以实际使用商标的事实为基础,根据使用先后确定商标的归属,并根据使用的地域范围确定商标权的效力范围.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内的美国普通法商标保护可谓是严格的使用原则模式.当然,美国所奉行的使用原则并没有排斥商标注册制度.美国早在1881年就制定了商标法为商标提供联邦注册保护,现行联邦商标法为1946年制定的《兰海姆法》.直至1988年修订之前《兰海姆法》都一直严格坚持使用原则,即只有提交了实际使用证明的商标注册申请才能够具备注册资格.因此,可以说《兰海姆法》是"对业已存在的通过使用而产生的普通法商的商标权予以制定法上的确认,而不是创设新的商标权取得途径"
但是,1988年商标修正案推行了"意图使用申请"制度,这对美国的使用原则提出了挑战.根据该制度,申请人不必在提交商标申请时就必须出具商标使用的证据,而是代之以真诚使用商标的声明,并说明将要在何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其商标.为了避免颠覆使用原则的传统,该修正案对"意图使用申请"仍然提出了注册之前的使用要求.此类申请经审查公告和异议等程序之后,专利商标局并不直接颁发注册证书,而是用"允许通知"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其在商业中真实使用商标的声明.专利商标局在对上述声明经审查决定接受之后,才烦发商标注册诳书.申请人提交声明的最长期限可能达到36个月,"如果申请人没有在36个月内真实使用有关的商标,并提交真实使用的声明就会丧失获得注册的可能性"可见,"意图使用申请"制度并没有从根本上动摇美国商标法的使用原则.
在美国,当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发生冲突的时候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在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确立使用的地理区域内仍然享有优先于注册商标的权利.同时,没有进行真实使用的注册商标将难以对抗他人在后混淆商标的使用.例如,在 Procter& Gamble Co.v. Johnson& Johnson一案中,法院认为,原告联邦注册商标的使用只是名义上的,没有代表确立商标权的真实意图,因此,被告并不构成侵权.
因此,"美国商标法以使用哲学为基础"⑧的观点是成立的.不过,鉴于美国已经引人了注册制度并接受意图使用申请笔者称为政良的使用原则模式.
(二)纯粹的注册原则模式
纯粹的注册原则模式以法国、比荷卢地区商标法为典型.注册原则是由最初的商标注册制度演变而来的.注册制度由法国首创,其在1857年的《商标权法》中首次确立了全面注册的商标保护制度.该制度下的注册"只对判例法上的根据使用事实而成立的商标权起宣告或推定作用",因此仍属于使用原则主导下的注册保护.法国194年《商标法》实现了向注册原则的转变.该法明确规定"单纯将一个标记作为商标使用,对使用人不产生任何权利".商标只有获准注册才能得到保护,"标志通过使用在商业中建立起来的实际信誉,得不到其他形式的救济",从而形成了纯粹的注册原则模式.
美国是奉行使用原则的典型代表,采用此原则的还包括加拿大、菲律宾等国.美国在立国之初继承了英国法中进行商标保护的"假冒诉讼"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保护商标的反不正当竞争普通法."根据普通法,任何商家或个人只要在商业活动中采纳并且使用了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就可以获得排他性的商标权".美国商标普通法的核心就是,以实际使用商标的事实为基础,根据使用先后确定商标的归属,并根据使用的地域范围确定商标权的效力范围.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内的美国普通法商标保护可谓是严格的使用原则模式.当然,美国所奉行的使用原则并没有排斥商标注册制度.美国早在1881年就制定了商标法为商标提供联邦注册保护,现行联邦商标法为1946年制定的《兰海姆法》.直至1988年修订之前《兰海姆法》都一直严格坚持使用原则,即只有提交了实际使用证明的商标注册申请才能够具备注册资格.因此,可以说《兰海姆法》是"对业已存在的通过使用而产生的普通法商的商标权予以制定法上的确认,而不是创设新的商标权取得途径"
但是,1988年商标修正案推行了"意图使用申请"制度,这对美国的使用原则提出了挑战.根据该制度,申请人不必在提交商标申请时就必须出具商标使用的证据,而是代之以真诚使用商标的声明,并说明将要在何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其商标.为了避免颠覆使用原则的传统,该修正案对"意图使用申请"仍然提出了注册之前的使用要求.此类申请经审查公告和异议等程序之后,专利商标局并不直接颁发注册证书,而是用"允许通知"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其在商业中真实使用商标的声明.专利商标局在对上述声明经审查决定接受之后,才烦发商标注册诳书.申请人提交声明的最长期限可能达到36个月,"如果申请人没有在36个月内真实使用有关的商标,并提交真实使用的声明就会丧失获得注册的可能性"可见,"意图使用申请"制度并没有从根本上动摇美国商标法的使用原则.
在美国,当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发生冲突的时候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在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确立使用的地理区域内仍然享有优先于注册商标的权利.同时,没有进行真实使用的注册商标将难以对抗他人在后混淆商标的使用.例如,在 Procter& Gamble Co.v. Johnson& Johnson一案中,法院认为,原告联邦注册商标的使用只是名义上的,没有代表确立商标权的真实意图,因此,被告并不构成侵权.
因此,"美国商标法以使用哲学为基础"⑧的观点是成立的.不过,鉴于美国已经引人了注册制度并接受意图使用申请笔者称为政良的使用原则模式.
(二)纯粹的注册原则模式
纯粹的注册原则模式以法国、比荷卢地区商标法为典型.注册原则是由最初的商标注册制度演变而来的.注册制度由法国首创,其在1857年的《商标权法》中首次确立了全面注册的商标保护制度.该制度下的注册"只对判例法上的根据使用事实而成立的商标权起宣告或推定作用",因此仍属于使用原则主导下的注册保护.法国194年《商标法》实现了向注册原则的转变.该法明确规定"单纯将一个标记作为商标使用,对使用人不产生任何权利".商标只有获准注册才能得到保护,"标志通过使用在商业中建立起来的实际信誉,得不到其他形式的救济",从而形成了纯粹的注册原则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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