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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将驳回该注册申请
摘要:
(一)商标具有显著性商标的显著性,又称为"区别性"与"识别性",是指某一个标志具有的,当其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之后,可以让消费者将这一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与其他种类或者类似的商品和
(一)商标具有显著性商标的显著性,又称为"区别性"与"识别性",是指某一个标志具有的,当其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之后,可以让消费者将这一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与其他种类或者类似的商品和
(一)商标具有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性,又称为"区别性"与"识别性",是指某一个标志具有的,当其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之后,可以让消费者将这一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与其他种类或者类似的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区分开来的特性.
1.固有显著性
固有显著性是指标志本身的构成要素较为独特,或者是其构成要素并不独特,但与其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联系起来显得较为独特而带来的显著性.如"康佳""蒙牛""联想"等标志."我国《商标法》从反面进行规定,如以官方标志、徽记,通用名称,描述性标志和地名等创设商标都是缺乏显著性的商标."
2.获得显著性
获得显著性是指一个缺乏固有显著性的标志通过长期连续使用而产生新的含义,具备识别商品的能力时,该标志即被视为具备了显著特征.在商业活动中,通用名称、描述性词汇或者地名使用于商品之上,直接功能在于告知商品的用途特点、成分和其他特性,而并无使其商品与其他商品相区别的作用,故不合乎商品显著性要求.然而,当这些文字、词汇被独家长期使用于商品之上,在行业内及相关消费者中间已广为人知,并能够使人将它和一种商品相联系时,这个标志就在其原始意义上产生了"第二含义",代表着此商品的生产来源或销售来源.例如,"五粮液"原本代表了酿酒的五种原料,这原本是描述性标志,但由于其长期使用,使得人们见到"五粮液"标志时就可联想到该酒业公司的酒类产品,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所以能注册商标.
(二)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第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
第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第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第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但经授权的除外;
第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第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
第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
第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三)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第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
第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
第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但以上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商标局将驳回该注册申请.
此处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与前文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有着明显区别.需要注意的是,商标根据注册与否可以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除人用药品、兽药、烟草制品等特定领域外,未注册商标也可以使用,国家给予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而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则属于法律规定的禁用范畴,不予保护.
(四)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有关外国人(非中国国籍的人)在我国的商标注册申请原则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即:
1.在中国境内有经常居所或有营业场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外国人、外国驻我国的各种机构及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方面享有与我国国民同等待遇.
2.不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商标的显著性,又称为"区别性"与"识别性",是指某一个标志具有的,当其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之后,可以让消费者将这一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与其他种类或者类似的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区分开来的特性.
1.固有显著性
固有显著性是指标志本身的构成要素较为独特,或者是其构成要素并不独特,但与其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联系起来显得较为独特而带来的显著性.如"康佳""蒙牛""联想"等标志."我国《商标法》从反面进行规定,如以官方标志、徽记,通用名称,描述性标志和地名等创设商标都是缺乏显著性的商标."
2.获得显著性
获得显著性是指一个缺乏固有显著性的标志通过长期连续使用而产生新的含义,具备识别商品的能力时,该标志即被视为具备了显著特征.在商业活动中,通用名称、描述性词汇或者地名使用于商品之上,直接功能在于告知商品的用途特点、成分和其他特性,而并无使其商品与其他商品相区别的作用,故不合乎商品显著性要求.然而,当这些文字、词汇被独家长期使用于商品之上,在行业内及相关消费者中间已广为人知,并能够使人将它和一种商品相联系时,这个标志就在其原始意义上产生了"第二含义",代表着此商品的生产来源或销售来源.例如,"五粮液"原本代表了酿酒的五种原料,这原本是描述性标志,但由于其长期使用,使得人们见到"五粮液"标志时就可联想到该酒业公司的酒类产品,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所以能注册商标.
(二)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第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
第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第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第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但经授权的除外;
第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第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
第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
第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三)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第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
第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
第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但以上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商标局将驳回该注册申请.
此处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与前文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有着明显区别.需要注意的是,商标根据注册与否可以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除人用药品、兽药、烟草制品等特定领域外,未注册商标也可以使用,国家给予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而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则属于法律规定的禁用范畴,不予保护.
(四)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有关外国人(非中国国籍的人)在我国的商标注册申请原则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即:
1.在中国境内有经常居所或有营业场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外国人、外国驻我国的各种机构及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方面享有与我国国民同等待遇.
2.不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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