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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产生是历史发展的必
摘要:
1.协定的发展历史巴黎公约中提到的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世界性国际协定,其中之一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协定》的宗旨是要在国际大家庭的成员国中组成"商标国
1.协定的发展历史巴黎公约中提到的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世界性国际协定,其中之一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协定》的宗旨是要在国际大家庭的成员国中组成"商标国
1.协定的发展历史
巴黎公约中提到的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世界性国际协定,其中之一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协定》的宗旨是要在国际大家庭的成员国中组成"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为成员国的商标国际注册提供统一格式以利于保护成员国的商标专利.
《协定》于1891年4月14日签订,1892年7月15日生效.曾在1900-1957年之间作了几次修订,现在使用的是1967年7月14日的斯德哥尔摩修订稿.《协定》共分18条98款,其中1-2条阐明国际注册的程序和具体工作细节,第3-9条说明国际注册的程序和具体业务细节第10-18条谈联盟大会的组织机构.除此之外,还在1988年4月18日日内瓦举行的特别联席会议上又通过了"协定本实施细则";1989年6月27日通过了"协定有关议定书",为《协定》的实施操作作出了具体规范.
2.协定发展的历史背景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产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有人初步估计,全世界2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除少数几个国家之外都设有商标注册机关.如此庞大的机构各自推出的商标法律给商标的国际注册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困难,如注册程序差异造成的困难、语言翻译带来的困难、逐国申请的困难、格式不统一的困难、收费标准难以掌握的困难、通讯渠道不畅通的困难等等.这种极不方便的国别注册,耗费了宝贵的时间,浪费了大量财力.另外,除注册之外,如何控制和维护不同的注册日期、注册有效期使人伤透了脑筋.为了克服上述种种弊端,于是就需要有一个统一的注册程序和管理标准,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这样,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就应运而生了.
3.马德里协定的特点
1)统一入会标准
《协定》的几项重要原则中最重要的一条是,成员国首先必须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成员国享有《协定》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并由此组成"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实施联盟内部的知识产权保护我国于1985年参加《巴黎公约》,是《协定》成员国之一.
2)原属国主管机关(我国是"商标局",其它国家也有称为"工业产权局"或"专利商标局")统一向国际局申办商标国际商标注册的申请撤销放弃转让等有关案件,并做到一次申请多国保护,申请人如要在成员国内多个(2个以上)国家提出申请,只须一次向国际局提出即可.
3)以瑞士法朗为统一收费标准;
4)统一语言,以法语为国际局工作语言;
5)用国际局提供的统一格式表格;
6)统一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制订的分类表提出申请;
7)各种通讯以书面材料为准,如用电报电传或其它类似的通讯手段传送的文件也予以承认,但必须在传送件到达20天期满前,把正式书面文件寄到国际局;
8)统一注册期限;注册有效期:10年,20年注册批准期限:最长为1年.
9)统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必须具备:申请人所在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申请人所在国设有住地或总部地址;具有申请人所在国的国籍;申请人的商标必须在本国已经注册或初审已经通过.
10)注册证内统一贴用商标复印件,尺寸须在15毫米到80毫米之间.
巴黎公约中提到的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世界性国际协定,其中之一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协定》的宗旨是要在国际大家庭的成员国中组成"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为成员国的商标国际注册提供统一格式以利于保护成员国的商标专利.
《协定》于1891年4月14日签订,1892年7月15日生效.曾在1900-1957年之间作了几次修订,现在使用的是1967年7月14日的斯德哥尔摩修订稿.《协定》共分18条98款,其中1-2条阐明国际注册的程序和具体工作细节,第3-9条说明国际注册的程序和具体业务细节第10-18条谈联盟大会的组织机构.除此之外,还在1988年4月18日日内瓦举行的特别联席会议上又通过了"协定本实施细则";1989年6月27日通过了"协定有关议定书",为《协定》的实施操作作出了具体规范.
2.协定发展的历史背景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产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有人初步估计,全世界2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除少数几个国家之外都设有商标注册机关.如此庞大的机构各自推出的商标法律给商标的国际注册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困难,如注册程序差异造成的困难、语言翻译带来的困难、逐国申请的困难、格式不统一的困难、收费标准难以掌握的困难、通讯渠道不畅通的困难等等.这种极不方便的国别注册,耗费了宝贵的时间,浪费了大量财力.另外,除注册之外,如何控制和维护不同的注册日期、注册有效期使人伤透了脑筋.为了克服上述种种弊端,于是就需要有一个统一的注册程序和管理标准,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这样,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就应运而生了.
3.马德里协定的特点
1)统一入会标准
《协定》的几项重要原则中最重要的一条是,成员国首先必须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成员国享有《协定》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并由此组成"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实施联盟内部的知识产权保护我国于1985年参加《巴黎公约》,是《协定》成员国之一.
2)原属国主管机关(我国是"商标局",其它国家也有称为"工业产权局"或"专利商标局")统一向国际局申办商标国际商标注册的申请撤销放弃转让等有关案件,并做到一次申请多国保护,申请人如要在成员国内多个(2个以上)国家提出申请,只须一次向国际局提出即可.
3)以瑞士法朗为统一收费标准;
4)统一语言,以法语为国际局工作语言;
5)用国际局提供的统一格式表格;
6)统一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制订的分类表提出申请;
7)各种通讯以书面材料为准,如用电报电传或其它类似的通讯手段传送的文件也予以承认,但必须在传送件到达20天期满前,把正式书面文件寄到国际局;
8)统一注册期限;注册有效期:10年,20年注册批准期限:最长为1年.
9)统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必须具备:申请人所在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申请人所在国设有住地或总部地址;具有申请人所在国的国籍;申请人的商标必须在本国已经注册或初审已经通过.
10)注册证内统一贴用商标复印件,尺寸须在15毫米到80毫米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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